 (本办法由天津市档案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交通委员会联合制定,于2007年11月2日下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90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档〔2006〕17号),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经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法人应将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纳入项目验收程序,并取得《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证》。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五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由市档案局统一组织。不得以其他形式的档案验收代替。验收组由市档案局、项目主管(控股集团)等单位成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
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六条申请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办法的通知》(津档〔1998〕36号),进行了项目档案登记;
(二)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需要,项目试运行达到设计能力;
(三)编制了全套竣工图,完成了本单位形成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和项目各参建方档案的归档工作,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编目工作。
第七条项目法人要在项目竣工验收前3个月内向市档案局报送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
第八条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情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概况,制度建设及保证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项目档案数量、案卷质量,文件材料形成、收集、整理、归档情况,竣工图编制情况,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运行中发挥的作用;
(三)自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市档案局在收到档案专项验收申请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应做出答复。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程序:
(一)听取项目档案工作汇报;
(二)按照《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附件2)逐项实地考察,抽查项目档案案卷比例为10%;
(三)验收组对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组向项目法人反馈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五章 验收结果确认
第十一条达到《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标准》的,认定为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合格,由市档案局出具验收证明。
档案专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法人限期整改,并组织复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区县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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