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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沽特色档案之契约
发稿日期:2015-12-04 14:18 来自:滨海新区档案馆

  契约是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契约法所关心的是实现所约定的义务。通常,契约责任是以自由同意为基础的(契约自由原则)。双方合意签订具法律效力之契约的法律行为称为契约行为。相关各方共同订立并遵守的条约文书:契约既固,未旬,综果降。特指有关买卖、借贷、委托等事项的文书字据:按原契约履行义务

  属原生态资料,是历史上人们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凭证”,是第一手原始材料。材料反映时代真实,经得起历史的考证,具有较强的知识性和实用性。

  本馆收藏的为清朝、民国及建国后一些汉沽当地的房、地、滩及部分杂契,详实地录下了不同历史时期汉沽及周边地区契约的产生及变化过程。

邵承教卖滩契-顺治13年(1656)

靳恢印,靳国璜卖房契-康熙24年(1685)

李茂兰卖地契-民国1年(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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