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该法于1987年9月5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1月1日起施行,于1996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发布,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重新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201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0号公布《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该《规定》共22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保护档案人人有责: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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