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阅已开放档案的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等合法证明,可以申请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2.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持来华有效证件,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可以申请利用已开放的档案。
二、查阅未开放档案的手续
1.查阅本单位移交的档案须提供本单位注明查阅内容的介绍信和查阅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查阅非本单位移交的档案,须提供本单位出具的,经档案形成单位批准的介绍信和查阅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查阅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和其他单位形成的会议记录的,须提供注明查阅者身份、查阅内容、目的,并经上述机关办公室主任或单位负责人签批同意的介绍信和查阅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4.公民个人查阅本人有关档案的,须提供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代查上述档案的,须提供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及被代查者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5.公证事项的承办公证员及当事人、非公证当事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原公证处开具的介绍信,可以查阅相关公证档案。
6.各级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因办案需要查阅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档案的,须二人以上,提供本单位注明利用目的介绍信和工作证。
7.律师因诉讼需要查阅被代理人档案(婚姻登记档案除外)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委托代理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除上述有效证件(证明)外,还须提交受理案件法院出具的调查令或调查取证函;
三、查阅利用档案的注意事项
1.查阅时要注意保护档案资料。
2.复制档案,须提出申请,经档案馆审批同意后,方可由相关工作人员代为制作。
3.本馆已数字化档案,不提供档案原件。确实需要调阅原件的,每次调阅不得超过五卷(件)。编史修志、专题研究等需大量长期查阅利用档案的,需提前十天提交经其上级机关批准的工作计划及查档范围,经档案馆同意后方可查阅。
档案查询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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